注:表格中所有信息翻译自美国FDA网站
本月90批次被拒产品中,出现因包装容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被拒绝进口的案例。根据美国FDC Act Section 601(d)的规定,包装容器中如果包含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影响到产品内容物使产品不安全、危害到健康,会被认为是一种掺假行为并且禁止其贸易与销售。
同时,本月还出现多批次被拒产品含有肮脏的、腐烂的、或分解物质的情况。美国FDC Act Section 601中规定:产品不应该含有肮脏、腐烂或分解的物质,同时化妆品也不应该在不卫生的环境下生产、包装、储存,可能会对健康有危害。而含有肮脏、腐烂或分解物质的产品都会被认为是掺假产品,不允许销售。
与上月情况类似,本月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因标签和色素问题被拒进口美国。
美国化妆品标签需要符合FDC Act、21 CFR等相应条款中对标签的要求。
FDC Act Section 602中标明了部分行为会被认为是误导,例如错误的标注、缺失净含量信息等。
FDC Act Section 801以及FP&LAct Section 1454等对进口商品的标签提出了要求,其中3(B)明确指出含有2个或以上成分的消费品,应该以常用的命名对成分进行降序排列。
FDC Act Section 201(n)指出,产品标签的错误或者误导不仅应该考虑是否是因为文字、标签、图案等错误或者误导产生的,同样可能是因为在标签或者广告中未揭露实际材料或者是需要考虑根据标签或者广告中所说的使用条件下使用所产生的效果。
21CFR Part 701中详细的描述了化妆品的标签要求。
对于色素,如果产品不是染发产品,在化妆品中添加不安全的色素,美国FDA会认为这是一种掺假行为,不允许进行贸易。FDA在21 CFR中对化妆品中色素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分为需经过认证、不需认证、以及经过认证暂时允许使用的色素。以上色素可以添加在化妆品中。
最后,由于中美两国对化妆品定义上存在一些差异,企业在出口美国前一定要确定产品在美国是否属于化妆品,以避免申报产品类型错误而被拒进入美国市场。